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(暂行) 一、许可事项名称 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》 二、法定依据 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 2.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 3.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 4.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开“证照分离”改革的通知》(冀政字﹝2018﹞54号) 三、申请条件 (一)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,并有固定、合法的经营场所。 (二)经营场所的选址、设计、装修,空气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音、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。 (三)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。 (四)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,五病调离制度、传染病报告制度、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。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。 (五)旅招业、沐浴业、游泳场所、美容美发等场所,应按规定设置消毒专间(消毒间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,并配备能正常使用的高温消毒设备)、布草专间(普通旅店至少应设置密闭的布草柜)。 四、许可办理 (一)必备申请材料 1.行政许可申请书; 2.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; 3.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、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; 4.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;五病调离制度、传染病报告制度、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。 5.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报告和(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,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评价报告,有冷却塔的要提供冷却水嗜肺军团菌检测报告。);以上检测报告要包含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必须的卫生检测项目,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。 6.《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书》; (二)承诺申请材料 1.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; 2.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; 3.《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现场审核表(自评打分)》。 四、监督与法律责任 1.申请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前,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。 2.申请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,应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事中事后核查,和日常的监督检查,如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,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。 3.申请单位应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“双随机”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的检查,并保证空气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音、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。 五、其他事项 1.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,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,联系地址:廊坊市永丰道100号廊坊市行政审批局,邮政编码:065000,联系电话:0316-2032136。 2.电子表格请到公共邮箱lfspjwsxk@163.com下载(密码2032113)或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,搜索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下载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