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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机构:高楼镇 发文日期:2022-01-03
名  称: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
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

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(暂行)

一、许可事项名称

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》

二、法定依据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

2.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 

3.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

4.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开“证照分离”改革的通知》(冀政字201854号) 

三、申请条件

(一)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,并有固定、合法的经营场所。

(二)经营场所的选址、设计、装修,空气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音、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。

(三)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。

(四)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,五病调离制度、传染病报告制度、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。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。

(五)旅招业、沐浴业、游泳场所、美容美发等场所,应按规定设置消毒专间(消毒间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,并配备能正常使用的高温消毒设备)、布草专间(普通旅店至少应设置密闭的布草柜)。

四、许可办理

(一)必备申请材料

1.行政许可申请书;

2.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;

3.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、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;

4.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;五病调离制度、传染病报告制度、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。

5.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报告和(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,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评价报告,有冷却塔的要提供冷却水嗜肺军团菌检测报告。);以上检测报告要包含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必须的卫生检测项目,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。

6.《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书》;

(二)承诺申请材料

1.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;

2.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;

3.《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现场审核表(自评打分)》。

四、监督与法律责任

1.申请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前,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。

2.申请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,应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事中事后核查,和日常的监督检查,如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,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。

3.申请单位应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“双随机”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的检查,并保证空气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音、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。

五、其他事项

1.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,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,联系地址:廊坊市永丰道100号廊坊市行政审批局,邮政编码:065000,联系电话:0316-2032136。

2.电子表格请到公共邮箱lfspjwsxk@163.com下载(密码2032113)或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,搜索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下载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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